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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文/ 發布于2024-02-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參照《國務院國資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國資發〔2016〕315號)《四川省國資委關于推進省屬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川國資委〔2017〕332號)《市政府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重點領域重要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綿府辦發〔2023〕26號)《綿陽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公開制度(試行)》(綿國資黨發〔2022〕4號)和《綿陽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公開操作指引》(綿國資委發〔2023〕3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企業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綿陽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交發集團)所屬企業和職能部門。

第四條 公開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犯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內容真實準確。確保重大事項公開信息內容真實、數據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信息公開及時。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應采取適當方式公開,不得隱瞞、拖延或不公開。

(四)嚴格落實責任。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把信息公開貫穿于經營管理全周期、決策活動全過程,組織開展集團本部及所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做到依法依規、真實透明、及時準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成立交發集團信息公開全覆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由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任副組長,成員由集團其他班子成員、所屬企業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集團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六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統籌規劃和組織信息公開機制體制的建立,監督和指導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運行,審議和決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集團總部信息公開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集團信息公開管理相關制度與工作流程;

(二)組織和協調對擬公開信息的審核與匯總;

(三)確定信息公開渠道和載體,統一對外發布信息;

(四)負責對公開信息的風險評估及制定相應預案;

(五)負責信息公開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六)對所屬企業和集團各職能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

第八條 集團職能部門是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責任部門,根據部門職能職責及制度規定,負責擬公開信息的采集、整理、編制、審核與報送工作。集團綜合管理部負責集團官網、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公開載體的運行維護及信息化技術支撐。

第九條 所屬企業是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信息公開工作。所屬企業應建立獨立信息公開渠道,不具備建立條件的企業可以借助集團發布平臺、其他渠道發布信息。

第三章  公開內容

第十條 信息公開內容依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外,以下事項應按規定予以公開。不包括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此類信息披露適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綿交發司發〔2021〕155號)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交易所、交易商協會等的規定。

第十一條 向社會公開事項

(一)企業的基本信息,即企業簡介、工商注冊登記、主營業務、功能定位、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等;

(二)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等;

(三)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即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

(四)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是指經市國資委審核備案的企業負責人應付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勵收入,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繳存的各種社會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醫療和住房公積金;

(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即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六)企業重要人事變動,是指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提拔交流使用和退出情況,包括任職、免職、辭職、退休;

(七)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崗位數量、人員條件、程序和結果信息;

(八)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即市屬企業之間的重組整合結果、監管企業的改制結果、監管企業之間以優質資產改制重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結果、監管企業所屬子公司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結果;

(九)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是指監管企業應公開產權市場交易,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企業資產出租、企業資產合作等相關信息,產權交易評估項目信息;

(十)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及大宗物資采購供應情況;招標計劃,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澄清、補遺等;

(十一)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包括巡視巡察、審計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是指企業在改制、重組、上市、拆遷、職工收入分配調整和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應按程序公開;涉及安全、環保等領域重大突發事件應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報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相關信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信息公開;

(十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十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黨務公開事項

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執行,具體包括: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系服務黨員和群眾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事項。

第十三條 向職工公開事項

(一)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融資、擔保和生產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

(二)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項;

(三)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收入分配情況;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

(四)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的結果;

(五)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企業改革發展重大事項;

(六)招用職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七)集體合同文本和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

(八)獎勵處罰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裁員的方案和結果,評選勞動模范和優秀職工的條件、名額和結果;

(九)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處理結果;

(十)社會保險以及企業年金的繳費情況;

(十一)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和職工培訓計劃及執行的情況;

(十二)勞動爭議及處理結果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公開屬性與流程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采取分層分級方式進行,信息發布前,所屬企業、職能部門應研究確定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公開渠道及公開時限等公開要素。上述信息公開要素,在《綿陽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公開操作指引》(綿國資委發〔2023〕38號)(以下簡稱公開操作指引)中有作要求的,原則上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程序

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單位、本部門起草發布的信息,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

(一)依照本制度、《公開操作指引》《國家保密法》等相關規定,在起草涉及信息發布的文件材料時應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公開渠道及公開時限,進行審核并簽字確認;

(二)對送核信息的公開要素進行核對無誤后,由起草單位、部門報請相關部門和領導審定;

(三)對送集團之外機構會簽的文稿,起草單位、部門須請會簽機構提出是否公開、公開時限和渠道的意見;

(四)涉及集團之外單位和部門的,應事先溝通一致,重大信息應報集團主要領導審定;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方可執行公開流程。

第十六條 公開渠道

信息公開渠道在《公開操作指引》中有作要求的,原則上參照執行。其他向社會公開的事項,一般通過本企業門戶網站、報刊、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有關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或指定平臺,新聞發布會,社會責任報告等方式進行公開;在黨內公開的事項,一般通過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布等方式進行公開;向職工公開的事項,一般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廠務公開欄、內部信息網絡、墻報等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公開時限

信息公開時限在《公開操作指引》中有作要求的,原則上參照執行。其他信息應當遵循以下公開時限要求:

(一)年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

(二)中期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開;

(三)季度公開信息,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公開;

(四)及時公開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五)日常公開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六)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等對信息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公開流程

(一)一般信息公開流程

集團本部:責任部門擬定信息→責任部門簽署公開申報表→責任部門負責人審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責任部門分管領導審批→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簽→綜合管理部存檔并對外發布。

所屬企業:責任單位擬定信息→責任單位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批→報請集團職能部門牽頭簽署公開申報表→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集團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簽→綜合管理部存檔并對外發布。

已經會議決策或通過審批流程的一般信息,上報會議決議(紀要)或審批單存檔后方可對外發布。

(二)重大信息公開流程

集團本部:責任部門擬定信息→責任部門簽署公開申報表→責任部門負責人審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責任部門分管領導審批→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批→集團主要領導審簽→責任部門上報市國資委→綜合管理部存檔并對外發布。

所屬企業:責任單位擬定信息→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報請集團職能部門牽頭簽署公開申報表→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職能部門分管領導審批→集團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批→集團主要領導審簽→職能部門上報市國資委→綜合管理部存檔并對外發布。

已經會議決策或通過審批流程的重大信息,附會議決議(紀要)或審批單仍需簽署公開申報表后方可對外發布。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十九條 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原則,職能部門負責人是集團總部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按規定進行公開的,嚴肅批評、公開通報;

(二)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面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對所屬企業、職能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開展專項督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所屬企業應根據公開要求和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并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實施。實施后,原《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綿交發司發〔2021〕22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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